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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學民族學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研究》
付明喜
出版社:社科文獻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06月
ISBN:9787509760215

 

 

內(nèi)容簡介:

本書綜合運用民族政治學、憲法學、民族學、立法學等相關學科知識,按照先規(guī)范研究、后實證研究的框架,對以下問題做出了系統(tǒng)、深入的研究。自治立法的自治屬性何以成立?立法自治的法理基礎和現(xiàn)實根據(jù)何在?主張立法自治有何重大政治價值?立法自治的核心內(nèi)容是什么?立法自治的實現(xiàn)形式又是什么?立法自治實踐現(xiàn)狀如何?制約立法自治實踐的關鍵因素何在?如何提升立法自治的水平?從而初步構建了民族區(qū)域自治中立法自治的理論框架。

 

目錄:

導 論/001

第一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內(nèi)涵與根據(jù)/021

  第一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基本內(nèi)涵/021

  第二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法理基礎/048

  第三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現(xiàn)實根據(jù)/057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政治價值/067

  第一節(jié) 立法自治是民族自治地方多重自治的基礎/068

  第二節(jié) 立法自治與中國族際政治的整合/072

  第三節(jié) 立法自治與中國民族關系的調整/078

  第四節(jié) 立法自治與民族自治地方治理水平的提升/084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核心要素:立法自治權/095

  第一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權的本質/095

  第二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權的獲得/119

  第三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權的結構/127

  第四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權的限度/143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實現(xiàn)形式:自治立法/162

  第一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產(chǎn)出/163

  第二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適用/236

  第三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監(jiān)督/251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實踐:現(xiàn)狀與問題/271

  第一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實踐的基本成效/271

  第二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自治中存在的問題/281

  第三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實踐的限制因素/286

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水平的提升/296

  第一節(jié) 樹立正確立法自治觀念/296

  第二節(jié) 改善立法自治制度環(huán)境/302

  第三節(jié) 合理配置立法自治權/307

  第四節(jié) 完善自治立法機制/324

結 語/346

參考文獻/348

后 記/358

 

摘要:

在現(xiàn)有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話語體系里,豐富精深的研究成果紛呈。但對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研究,似乎還是一個空白。之所以說“似乎”,是因為已經(jīng)有不少學者對“自治立法”“立法自治權”著書立說,之所以說“還是一個空白”,是因為至今仍然沒有任何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著述。也許是因為我國缺乏自治的傳統(tǒng),人們無意間地避諱以“立法自治”這樣的視角研究自治立法或自治立法權。

然而,考察某個領域是否存在自治屬性,從理論上說,主要是要考察這一領域所指向的主體意志是否自主、行動是否自由。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一般性地方立法不具有政治學意義上的自治屬性,然而,對自治立法而言,其政治學意義上的自治屬性是明顯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蘊含有政治學意義上的“自治”屬性,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講立法自治。而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的存在不但有深厚的法理基礎,而且還有重大的客觀現(xiàn)實根據(jù)。

不過,在中國自治語境下,立法自治具有特殊的內(nèi)涵。它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中、在國家統(tǒng)一政治體系之下、在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落實憲法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所規(guī)定的立法自治權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自主立法行為,創(chuàng)制一定的自治性法規(guī),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自治提供具體的法律性規(guī)范性文件的一個過程。立法自治的目的并不是要破壞國家立法的統(tǒng)一性,更不是為了運用立法權從事國家分裂活動,搞民族自決或民族的完全自治,而是為了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自治相結合,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

在這一過程中,最核心的要素是立法自治權,立法自治權對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具有內(nèi)在的規(guī)定性,從根本上決定了立法自治程度的高低。無論是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立法,還是對其他立法主體已經(jīng)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變通或者補充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權都是由中央立法機關授予的,是一種派生性的立法權力。從立法自治權主體、立法自治權內(nèi)容、立法自治權實現(xiàn)形式來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權都是法定的,十分有限,不能隨意擴大。而且,自治立法都需要報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國家的法律并沒有將自治立法權完整地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與一般地方的地方性法規(guī)制定權相比,無論是從立法主體還是立法程序上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自主性并不是很大。況且,從法的位階上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上位法,民族自治地方法規(guī)是它們的下位法,在整個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性法規(guī)一直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所以,從作為立法自治核心要素的立法自治權對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的內(nèi)在規(guī)定性來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是十分有限的。

即使我們從作為立法自治外化實現(xiàn)形式的自治立法的生產(chǎn)、適用及監(jiān)督機制來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從自治立法的具體制定程序來看,因為沒有程序方面的制式規(guī)定,在立法自治的實踐中,大量存在限制民族自治機關立法行動自由的非法定程序,再加上自治立法的批準和備案制度,事實上在程序上嚴格限定了民族自治機關的立法行動的自由,嚴重影響了自治立法的產(chǎn)出數(shù)量和質量。從自治立法的具體適用來看,由于自治立法的立法質量不高,可操作性差,再加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公民法律意識淡薄,政治體制的影響,司法機關的不獨立,自治立法實施監(jiān)督機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原因,自治立法真正得以實施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從自治立法的具體監(jiān)督機制來看,我國目前關于自治立法設置的批準、備案、審查、撤銷等監(jiān)督方式存在很多不合理或不完善的地方,監(jiān)督過嚴的問題明顯大于監(jiān)督不力的問題,這也影響了民族自治地方進行自治立法的積極性,使立法自治的自治程度難以得到實質性的提高。

因此,總的來看,雖然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立法法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權,設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制度,但是,無論是從民族自治機關的立法意思表示的真實程度,還是從民族自治機關立法行動的自由程度來看,憲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立法法又采用有形或無形的方式嚴格限定了民族自治機關的立法行動自由,而且從自治立法的產(chǎn)出數(shù)量和質量上看,產(chǎn)出數(shù)量少,立法質量低,這也從實踐上印證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立法意思的不自主和行動上的不自由。因此,無論是從立法自治的制度設計,還是從立法自治的具體實踐來看,民族自治機關的立法自治程度都不是很高的。

在當代中國“多元一體”族際關系格局下,“多元”之間的界限不可能在短時間內(nèi)消失,在全球民族分裂主義復興和民族分裂活動高漲的現(xiàn)今世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民族問題,堅持和完善中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權,立法自治又是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根本體現(xiàn)和基本保障,說到底,自治權能否得以實現(xiàn),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實踐價值能否得以踐行,關鍵還要看立法能否自治。因此,我們不用避諱“立法自治”的字眼,而應該在準確界定“立法自治”的法定“自治限度”前提下,尋找制約立法自治實踐的重大因素,通過正確的立法自治觀念、法治化的中央和地方關系、合理配置的立法自治權、完善的立法自治機制來促進立法自治水平的提升,以真正貫徹和落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推動各民族的共同繁榮與發(fā)展。

當然,在現(xiàn)代民主制度下,一切形式的自治都要以共治為基礎,沒有共治,就沒有自治,共治是自治的保障。自治是相對的,自治的過程必然伴隨共治和他治的過程。完全的或絕對的自治都是不可能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與西方的“每個民族都有建立自己民族國家的權利”意義上的“民族自決權”不同,中國民族區(qū)域自治中的“民族自治”是以“民族共治”為基礎的。民族共治是現(xiàn)代多民族政治生活的綱領性命題。多民族國家可以“文化多元”,但必須保證“政治一體”。國家的統(tǒng)一是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的前提。作為民族區(qū)域自治范疇之一的立法自治,也不能以犧牲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為代價,更不能從立法自治滑向民族自決的迷途。因此,在中國“多元一體”族際關系格局下,我們也不能不顧“多元一體”族際關系格局下“一體”已經(jīng)存在及其發(fā)展的意義,片面地強調“多元”及其界限,在立法自治上走得太遠。